转发国家科技部监督司《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敬请查阅。
发布时间:2023-01-04 浏览次数:399
一、为进一步引导科研人员规范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国家科技部监督司于2023年发布《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附件),特供全院参考使用。
二、重点宣导内容如下:
1、研究选题与实施
(1)研究选题应考虑研究的真实性、创新性、应用性、可行性,经过充分的文献回顾、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结合完成;不以验证为目的的,应避免简单重复他人已经开展过的研究。
(2)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研究内容重复申报,未经同意不得将他人列为研究团队成员。不得抄袭、买卖、代写申报材料,不得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材料。
(3)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不得将已完成研究的费用或与申报项目无关的费用列入预算。
(4)严格履行任务书或合同义务,不得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不得违规将研究任务转包、分包给他人,不得以不相关研究成果充抵交差。
2、数据管理
(1)严格执行数据采集规范,选择准确的采集研究数据。及时准确记录保存研究过程和实验数据,确保记录和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和可溯源性。
(2)项目负责人对采集到的数据开展必要的检查或验证,确保数据可靠,在规定期限内恰当保存所有的记录和原始数据。
(3)不得涂改数据或毁损记录本中的任何部分。不得编造、篡改原始数据,或将经过人为处理后的数据作为原始数据保存。
(4)使用他人未正式发表的数据,必须事先征得数据所有者同意,并说明数据来源。
(5)不得使用非本实验条件下获得的其他图片替代真实实验图片,不得不注明来源或出处直接使用他人研究成果中的图片。
3、文献引用
(1)参考或借鉴他人学术观点、研究思路、已发表作品的,应按照通用标准或规范,以引用、注释、致谢等方式注明。
(2)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事实和观点等关键内容的,应明确标注并说明其生成过程,确保真实准确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3)使用他人已发表图表或图片的,应事先取得版权所有者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同时注明来源或出处。
4、成果署名
(1)所有署名者均应事先审阅并同意发表有其署名的成果,并对自己完成或参与部分的内容负责。第一完成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对成果真实性、可靠性负主要责任。
(2)所有署名者均应对成果有实质性学术贡献,不得挂名或冒名。
(3)对于受资助的研究成果,应按要求如实标注资助机构、项名称和批准号。
(4)不得因成果完成人工作单位变化而随意变更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虚构、伪造工作单位以及职务职称等个人信息。
(3)对成果无实质学术贡献的不得署名。
5、成果发表
(1)公布突破性研究成果和重大研究进展应经所在单位同意。未经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不得向公众传播。
(2)不得将报告研究成果的同一篇手稿或基于同样数据资料而只有微小差别的手稿同时寄投两个及以上的出版单位进行发表。
(3)不得将已发表的论文或其中的数据、图片等再次发表,不得将多篇已发表论文各取一部分拼凑出"新成果"后发表。
(4)应核实拟发表成果的出版单位、收录成果的数据库等情况,规避缺乏质量保证或虚假的出版单位。
6、伦理审查
(1)开展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涉及实验动物等科技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研究。
(2)不得以诱导、胁迫、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方式招募研究参与者。
(3)应明确告知研究参与所有相关事项及权利,获得知情同意书,确保知情同意过程规范。
(4)确保研究风险最小化,避免对研究参与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7、学术交流与合作
(1)合作研究各方应事先通过协议等形式约定权利义务、责任与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发表与署名、研究数据及成果的归属、知识产权安排和争端解决机制等事项。
(2)在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相关数据的,须按相关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三、若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他人有违反科研诚信规范、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等行为,应及时向科研部如实反映。
科研部 敬启
二、重点宣导内容如下:
1、研究选题与实施
(1)研究选题应考虑研究的真实性、创新性、应用性、可行性,经过充分的文献回顾、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结合完成;不以验证为目的的,应避免简单重复他人已经开展过的研究。
(2)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研究内容重复申报,未经同意不得将他人列为研究团队成员。不得抄袭、买卖、代写申报材料,不得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材料。
(3)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不得将已完成研究的费用或与申报项目无关的费用列入预算。
(4)严格履行任务书或合同义务,不得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不得违规将研究任务转包、分包给他人,不得以不相关研究成果充抵交差。
2、数据管理
(1)严格执行数据采集规范,选择准确的采集研究数据。及时准确记录保存研究过程和实验数据,确保记录和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和可溯源性。
(2)项目负责人对采集到的数据开展必要的检查或验证,确保数据可靠,在规定期限内恰当保存所有的记录和原始数据。
(3)不得涂改数据或毁损记录本中的任何部分。不得编造、篡改原始数据,或将经过人为处理后的数据作为原始数据保存。
(4)使用他人未正式发表的数据,必须事先征得数据所有者同意,并说明数据来源。
(5)不得使用非本实验条件下获得的其他图片替代真实实验图片,不得不注明来源或出处直接使用他人研究成果中的图片。
3、文献引用
(1)参考或借鉴他人学术观点、研究思路、已发表作品的,应按照通用标准或规范,以引用、注释、致谢等方式注明。
(2)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事实和观点等关键内容的,应明确标注并说明其生成过程,确保真实准确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3)使用他人已发表图表或图片的,应事先取得版权所有者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同时注明来源或出处。
4、成果署名
(1)所有署名者均应事先审阅并同意发表有其署名的成果,并对自己完成或参与部分的内容负责。第一完成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对成果真实性、可靠性负主要责任。
(2)所有署名者均应对成果有实质性学术贡献,不得挂名或冒名。
(3)对于受资助的研究成果,应按要求如实标注资助机构、项名称和批准号。
(4)不得因成果完成人工作单位变化而随意变更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虚构、伪造工作单位以及职务职称等个人信息。
(3)对成果无实质学术贡献的不得署名。
5、成果发表
(1)公布突破性研究成果和重大研究进展应经所在单位同意。未经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不得向公众传播。
(2)不得将报告研究成果的同一篇手稿或基于同样数据资料而只有微小差别的手稿同时寄投两个及以上的出版单位进行发表。
(3)不得将已发表的论文或其中的数据、图片等再次发表,不得将多篇已发表论文各取一部分拼凑出"新成果"后发表。
(4)应核实拟发表成果的出版单位、收录成果的数据库等情况,规避缺乏质量保证或虚假的出版单位。
6、伦理审查
(1)开展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涉及实验动物等科技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研究。
(2)不得以诱导、胁迫、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方式招募研究参与者。
(3)应明确告知研究参与所有相关事项及权利,获得知情同意书,确保知情同意过程规范。
(4)确保研究风险最小化,避免对研究参与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7、学术交流与合作
(1)合作研究各方应事先通过协议等形式约定权利义务、责任与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发表与署名、研究数据及成果的归属、知识产权安排和争端解决机制等事项。
(2)在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相关数据的,须按相关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三、若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他人有违反科研诚信规范、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等行为,应及时向科研部如实反映。
科研部 敬启